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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2 10:44 作者:
文件名称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21/2021-0216 公开目录: 决策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财采管〔2021〕10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6-22 10:44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恒口示范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11号)文件要求,现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安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中、省、市、县四级财政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一)随机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财政厅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系统统计了2020年度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包括外省注册本省执业的代理机构),按照25%的比例随机选取1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市本级监督评价。(见附件1)

各县(区)财政监督评价对象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2021年6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各县(区)不少于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
     (二)随机抽取监督检查项目。根据各被监督单位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公告的项目信息,结合采购预算、组织形式等因素市本级监督评价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督评价工作组随机抽取我市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抽取项目不少于5个,不足5个的,按实际数量计算,抽取按照公开招标以及非招标方式项目全覆盖。

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按照每家政府代理机构原则上抽取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少于5个,不足5个的按实际数量计算,抽取方式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三)自愿参与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要求,此次监督和评价工作同步展开,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均可自愿参加评价工作。凡省财政厅纳入监督范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省、市财政部门组织评价,评价项目即为监督项目。其他未纳入监督范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申请参加评价工作,此类评价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评价项目在其代理的我省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不少于5个,不足5个的,按实际数量计算。

二、监督评价内容

(一)监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督工作,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方面。(见附件2)

(二)评价内容。本次评价工作依据《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型)、《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成长型),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见附件3)。

三、监督评价步骤

此次监督评价工作从2021年6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0日)。纳入监督范围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连同有意愿参加评价工作的申请书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其他未纳入监督范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有意愿参加评价工作的申请书报送省财政厅。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21日至7月15日)。  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各被监督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编制工作底稿。同时,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核查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情况,监督评价工作组逐一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审查,提前告知被监督评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以及人员组成,对照监督评价口径逐项核查,与代理机构沟通,由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监督工作底稿和评价底稿。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监督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市县部分监督评价项目进行抽查。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2日至9月30日)。现场核查完成后,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按采购项目预算级次、所属行政区域,移交给对应监管的财政部门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各县(区)财政部门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于10月9日前将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以及处理处罚信息书面报送市财政局,10月15日前我局将监督评价报告以及处罚信息报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好此次监督评价工作。要组织专门的人员力量,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要设立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此次评价的联络工作,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参与本次监督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实施回避制度,对有可能影响监督评价工作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监督评价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监督评价程序,准确运用法律政策,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二)各代理机构要认真对待,将监督评价工作作为提升执业水平、强化内部管理的重要机遇,积极做好监督评价工作。对存在提交项目不全、故意瞒报漏报、擅自修改档案材料等问题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市本级监督评价联络员:刘建春

联系电话:0915-3214817

电子邮箱:akzfcg@126.com


附件:安财采管(2021)10号附件1.docx

            安财采管(2021)10号附件2.docx

            安财采管(2021)10号附件3.pdf

            安财采管(2021)10号附件4.xls

            安财采管(2021)10号附件5.doc

            安财采管(2021)10号附件6.doc


安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0日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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