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确保监督考核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提质增效。
【出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和《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2018〕28号)制订本办法。
【出台目标和任务】《考核办法》旨在保障各代理机构平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政府采购资源配置效率,对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助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起草过程】结合省、市政府采购工作及监督考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安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安财办〔2020〕107号)共十五条。第一条,主要阐述了《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第二条,阐述了《办法》适用的范围;第三条,明确了监督考核实施主体的工作职责;第四条,明确了考核内容;第五条,明确了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第六条,阐述了监督考核的方式方法;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考核加分、扣分情况;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阐述了对代理机构考核情况的运用;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本考核办法由安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落实措施】采取代理机构自查和考核小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执业情况等进行考核,代理机构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结果在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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