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恒口示范区财政局、瀛湖生态旅游区财政审计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质增效,落实财政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安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