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共资产管理局 安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修订后《安康市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安公产发〔2017〕14号
各县区公共资产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征集意见的基础上, 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安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六、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七、违反本规定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各县区应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适合本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九、本标准自2017年 7月1 日起施行。2013年发布的《安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废止。
附2、附表---资产配置标准附表一表二(2017调整).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