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费、交通费收交标准等。《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康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务接待中收取伙食费、交通费有关账务问题的通知》(安财行〔2016〕1号)废止。
《通知》明确,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出差地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支付;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通知》要求,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接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
《通知》在强调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主动交纳的同时,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收,解决此前接待单位不愿收、不敢收的问题。《通知》的实施进一步将差旅费收交工作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解决此前在相关费用收交处理方面存在的不明晰、不规范等问题。(通讯人:李斌 刘甜甜)
附件: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