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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和人力保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7-18 11:21 作者:
编号 338 办理部门 社会保障科 处理状态 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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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和人力保障的建议

正文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本民生保障问题,持续加大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力度。截至2023年底,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孤儿等民政政策保障对象32.6万人,占到了全市总人口的13.19%,年下发各类社会救助资金12.72亿元,为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稳定剂”“压舱石”的基础性作用。但是,面对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结合个人工作实践和思考,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不少短板,具体体现在:

      1.资金配套不足。我市困难群众量大面广,但地方财力薄弱,社会救助主要依赖中省拨付资金保障。按照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20]189号)要求,市级财政按可用财力的3%、县级按可用财力的2%配套社会救助资金难以足额到位。以2023年为例,市级按可用财力应配套0.94亿元,实际配套0.43亿元;县级按可用财力应配套5.47亿元,实际配套0.83亿元。

2.工作经费保障不足。按照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本级配套的社会救助资金中按3%-5%的比例单独列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的要求,各县(市、区)均未足额列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以2023年为例,按市县两级实际配套社会救助资金1.26亿计算,全市应列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630万左右,实际列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477万。

       3.基层工作力量配备不足。全市目前镇(办)无专门的民政站办机构,人员和职能均编在镇(办)社保站,分管领导和民政专干均是身兼数职,具体承担辖区社会救助、巩固衔接、信息比对核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大量工作,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建议:

       1.市县财政按政策要求比例足额配套社会救助资金,将县(市、区)配套资金情况纳入到市对县(市、区)考核内容。

       2.将公办民政服务机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运转经费、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定期提高保障标准。

       3.加强基层救助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在总编制不增加的前提下,从镇办现有编制中调剂,增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强化基层民政队伍建设,确保有人办事。执行好市县两级从本级配套社会救助资金总额中按3-5%提取工作经费的保障政策,确保有钱办事。





燕卫东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和人力保障的建议》(第338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结合财政部门职能答复如下: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更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根本举措。尽管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但是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会降低、不会减弱更不会放松,这也是中省政策的明确要求。财政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全力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确保全市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及时下达中省专项资金。2023年市财政共下达中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18567.7万元,资金量位居全省第一。二是落实市级配套资金。按照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20〕189号)要求,将困难群众救助市级配套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资金4785万元以上。三是加强绩效管理。紧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布置开展部门自评基础上,对预算执行结果开展多重评价。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同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最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每一分钱都用在困难群众身上。

       关于您提出的“资金配套不足”的问题,按照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20〕189号)要求,市级财政按上年度可用财力3%安排预算,县级财政按上年度可用财力2%安排预算。但是,近年来受大规模减税降

费政策、疫情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财政收入增长难,重点项目刚性支出持续增长,“三保”任务艰巨,随着偿债高峰期到来,全市偿债压力进一步加大,我市各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运转十分艰难。以2023年为例,市本级可用财力据测算大概在25亿元,其中近20亿要用来发工资,实际可用财力不到5亿,配套4725万元,已是竭尽全力。而且,据了解,2023年全市实际发放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共12.5亿元左右,中省市县各级共落实补助资金已达14.05亿元。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若超额补助,造成资金结余结转,也不利于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关于您提出的“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按照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20〕189号)要求,“县级财政应当保障开展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资金工作所需经费,可以在本级配套的社会救助资金中按 3%-5%的比例单独列支工作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县级按比例列支工作经费后仍有缺口的,市级在列支的工作经费中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是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主体,对市级财政列支工作经费没有具体要求。在当前从上到下要求政府机关过“紧日子”的大背景下,市财政维持50万元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不降低,也是为了尽力保障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我市属典型的吃饭财政,2023年财政自给率仅为9.07%,各项民生投入压力一直很大。虽然市财政已尽力保障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但离实际需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尚有差距。下一步,我局也将继续和民政部门加强合作,督促县(市、区)积极落实兜底保障责任;待财力情况好转后,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补助力度;同时积极向省财政厅汇报实际困难,争取更大程度的中省项目支持。综上,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困难群众待遇发放和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财政事业的支持和理解,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安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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