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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7-17 15:51 作者:
编号 93 办理部门 农业农村科 处理状态 已办
标题 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的建议
正文

2013年11月,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7号)、《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陕政令112号)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3〕23号),安康市政府办批转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安康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安政办发[2013]136号),文件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标准以及省、市、县资金负担比例,即: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1300元/月、生活补贴1000元/月、聘用年限补贴20元/月(每续聘一年增加20元)和年终奖金(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四部分构成,自行按照户籍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由政府补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缴。机构运转维护经费按照每集中供养一名五保对象每年安排12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机构运转维护经费所需资金由省级负担30%,市县(区)负担70%;市县(区)负担部分,省财政直管县(区)市级不负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区),市、县(区)按1:9比例分担。这项政策的落实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扎实做好巩固衔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10年来,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标准一直未进行调整,这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聘用人员管理,与县本级财政负担能力等极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较低工资标准与繁重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要求之间的矛盾,导致聘用人员流动频繁,且无法聘用到具有较强专业技能的人员,影响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二是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之间的矛盾,导致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易引发劳务纠纷,潜藏不稳定矛盾隐患;三是对像白河这样的国家重点帮扶县来说,县本级财政保障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机构运转维护经费的压力巨大。从2020年起,该县为保障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经会议研究决定,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实行分类补助。

建议:根据中省最新政策法规,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对《安康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进行修订。一是适当提高我市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标准;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明确聘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渠道,统一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共同缴纳,需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列入省、市财政预算管理;三是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精神,合理划定市县财政负担比例,加大对国家重点帮扶县和财政困难县区的倾斜支持力度,减轻县级政府财政压力。





纪昌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的建议》(第143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的保障关乎着服务机构运行的稳定性和聘用人员的服务水平,特困供养人员属于弱势群体,做好相关的生活保障对社会稳定非常重要。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安康市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的建议,是充分考虑目前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中的实际困难和需求,支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必要措施,对做好巩固衔接工作,促进文明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财政部门全力支持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与民政部门密切协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在帮助城乡特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强化制度保障。我市财政部门始终坚持把提升特困(五保)供养服务能力作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安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安康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安政办发〔2013〕23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的标准,通过细化完善各项补贴政策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进一步强化了我市农村特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的制度保障。二是落实资金保障。除及时下达中省补助资金外,市级财政还在财力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不仅在市级福彩公益金中统筹安排拨付资金,同时坚持每年配套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包含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及运转维护经费)。2023年下达用于城乡特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及运转维护中省市各类专项资金共计4174.2万元。

       关于您提出的适当提高农村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标准,以及明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并列入财政预算的建议,非常全面地考虑到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生活成本提高的实际情况,也精准的定位到了聘用人员在社保缴纳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是中省明确的工作要求。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及时配合市民政局修订相关办法、提高保障标准。

       您所提到的要进一步合理划定市县财政负担比例的建议,是充分考虑县区实际,缓解县区财政压力的有效方法。但近年来,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测算下达至县区、将市本级同县区同等因素考虑,市本级无调控分配空间,基本民生、乡村振兴、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领域刚性配套增速加快,叠加偿债高峰期以及疫情影响,市本级财政捉襟见肘,本级人均可用财力远远低于县区平均水平,运行极度困难。对于您提出的建议,后续我局也会和市民政局共同商讨,积极协调,待市级财力情况好转后,逐步加强对农村供养服务机构的补助力度,并在合理范围内加强对国家重点帮扶县和财政困难县区的补助力度;属于县区的财政支出保障责任,我局也将持续做好督促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财政事业的支持和理解,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安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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