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能力建设。
2.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要求,积极争取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中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和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用好相关资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重污染天应对、中省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配套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资金。
4.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5.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6.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依法依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