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乡村振兴局《关于2024年市级财政配套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的函》(安乡振函〔2024〕23号)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安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财农〔2021〕38号),现将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1200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表1),年终列入21305支出预算科目。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资金使用管理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一、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中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精神,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二、本次下达资金属于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范围,安排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4〕10号)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按照预算执行有关要求,积极做好专项资金与项目的对接工作,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三、衔接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在符合衔接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将产业发展作为支持重点。本次下达资金中,按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100万元、重点帮扶村20万元的标准下达,请统筹使用,重点用于产业项目支持,确保各县(市、区)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占比达到65%以上。
四、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管护,确保项目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