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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安康市市级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7 11:43 作者:

一、制定办法原因:

原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安康市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149)有效期截止于2023年1月21日。

二、制定办法依据

为更加高效管理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我局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讨论稿)》、《安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0〕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本级近年来操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和《安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出租办法》)。

三、新旧办法的差异

1、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新办法只限于市本级单位执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或参照执行。

2、《处置办法》根据省财政厅《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讨论稿)》的审批权限和近年来市本级的实际操作情况,对政府、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适度调整。一是其他国有资产报废权限由原来主管部门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审批权限调整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除房屋、土地、建筑物、车辆、科技成果转化外)的报废;二是将财政部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审批权限调整到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除房屋、土地、建筑物、车辆、科技成果转化外)的报废;三是资产捐赠不在报市政府审批,调整为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原值、不含)以下的对外捐赠,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原值、含)的对外捐赠,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对外捐赠资产不包含房屋、土地、建筑物、车辆、科技成果;四是资产无偿划转(调拨)不在报市政府审批,调整为跨部门跨级次的无偿划转,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同部门内的无偿划转,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无偿划转资产不包含房屋、土地、建筑物、车辆、科技成果。

3、《出租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和近年来市本级实际操作情况,将行政单位闲置的难以调剂利用的国有房屋纳入可出租盘活范围内,房屋出租不在报市政府审批,将财政部门原100㎡以下(不含100㎡)的出租审批权限调整至300㎡以上(含300㎡);将300㎡以下(不含300㎡)的出租审批权限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4、原《安康市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七条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与“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之间存在差异,因此新《出租办法》将第七条修改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四、其他情况说明

《处置办法》《出租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安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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