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康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修订完善了《安康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12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 焦沈游,电话:0915-3238115
市委宣传部 陈 珏,电话:0915-3285673
邮箱:274902175@qq.com、
安康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有关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绩效情况及市级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府引导、创新办法、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参照市级相关部门分工细化责任。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及开展绩效再评价。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实施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自评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有监督审核责任,对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实施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财务决算,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具体包括:
(一)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经济发展规划的文化产业项目;支持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库的项目。
(二)文化企业。支持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重组。文化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做大资本金规模,加快创新驱动、融合发展;重点支持文化演艺、广播影视、创意设计、广告传媒、网络视听、文化科技、玩具制造、文化装备制造等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各县(市、区)培育规模以上及“专精特新”文化企业。
(三)产业发展集聚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示范性产业聚集区(基地)建设;支持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支持发展相关文旅产业链和特色产业集群。
(四)新型文化业态。支持文化与旅游、文物、体育、科技、工业、农业等深度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发展文化创意、数字文旅、数字出版、媒体融合、广播影视、直播电商、动漫游戏、网络视听、电子竞技、体育竞技、研学旅游、沉浸式体验等新型文化业态项目;对印刷包装、出版发行、艺术培训等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拓展文创新业态予以支持。
(五)文化与金融融合。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经济活动;支持文化企业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支持文化产业服务类平台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打造文化金融产品。
(六)县域文化产业发展。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托当地文化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培育壮大县域文化产业项目;对挖掘地方特色,通过创意设计、演出产业、音乐产业、美术产业、传统手工艺等赋能乡村振兴的项目给予支持。
(七)文化产业活动。支持开展或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重大文化产业活动,支持文化出口以及开展全市性重大对外文化贸易活动。
(八)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二)资本金注入。对新组建、改组建立、实施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以及实施重大文化项目的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注入资金。
(三)股权投资。通过参股各级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四)融资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担保等方式融资实施重大文化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企业、项目以及文化产业专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奖励。
(六)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控制数,结合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确定支持重点和申报范围,于每年7月底前,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在我市境内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和市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以及市内非经营性文化单位或相关机构。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项目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项目申报材料,通过宣传部门申报的项目,经同级党委宣传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通过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经同级文化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级文化部门。
(二)市级文化部门项目申报材料,由市级文化部门将本系统和县(市、区)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三)市属国有文化企业申报材料,经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四)市直其他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成立专家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专项资金规模提出拟支持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以及未报送自评报告的;
(三)以前年度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宣传部项目评审结果,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专项资金规模进行项目资金拨付,同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在30日内下达。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的,市财政局可根据逾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部预算,收回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制度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管理使用,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支出范围和内容的,应当按原申报途径逐级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报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宣传部门,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示范区、恒口示范区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牵头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每年2月底前项目单位对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并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总体自评,于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自评时间点未完成的项目,在下一年度继续自评。市财政局依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2028年1月1日止。《安康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安财办〔2018〕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