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康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21/2024-0005 | 公开目录: | 决策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财税[2023]33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1-03 15:06 |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康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康市司法局:
《安康市司法局关于请求解决安康仲裁委员会收费问题的函》(安司函〔2023〕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有关规定,按照《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康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陕财税〔2023〕18号)精神,为促进我市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安康仲裁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安康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安康仲裁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好收费公示制度,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收费标准应依据合理的实际支出确定,并及时报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标准重新调整的应重新报送。
三、安康仲裁委员会应自本通知之日起,将前3年每年度仲裁收费执行情况报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底前。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