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处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汉滨区财政局根据中、省、市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印发了《汉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汉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强化国有资产监管。
随着2021年4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宜国有资产现实管理需要。加之新的资产管理一体化系统实施应用在管理流程、管理要素和控制规则上与原有制度存在差异,为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高效,加快推进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在中、省、市资产管理规定范围内,充分调研了解,尤其是镇办和卫健、教育等行业部门在资产管理、配置、处置方面的做法及存在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两个管理办法的制定,明确了工作职责,理顺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权责,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处置管理行为。下一步,汉滨区财政局将根据区情,不断推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公物仓建设等方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益,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公共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