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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康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18 18:04 作者:石广修

一、 制定背景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工程,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高质量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把民生实事办实、把好事办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9〕1189号)和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安住建发〔2019〕21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安康市财政局联合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安康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主要内容

《安康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共十五条内容,分为三章,分别是:总则、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了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和筹集渠道,明确了财政部门、住建部门职责分工等,《办法》内容精炼、具体,指导性强,可操作性强。

《办法》明确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遵循“坚持多方参与,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的运行机制,主要来源于八个方面: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与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作为中央财政资金配套,支持范围原则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保持一致。

(四)政府专项债券。使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筹措改造资金。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一是专项改造资金,在市、县(市、区)财力许可的情况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统筹部分资金用于老旧小区配套。二是加装电梯资金,中心城区实施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在居民共同出资解决的基础上,按照每部10万元标准补助,市本级、汉滨区财政按5:5比例分摊,各承担5万元;所属县(市、区)可依据自身财力情况,配套部分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

(六)单位投资。利用财政补助政策,引导老旧小区产权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主动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水、电、气、暖、通信等运营企业开展小区内以及周边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联动改造,切实将行业改造计划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有效对接,统筹推进。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资,并通过获得特许经营、公共位置广告收益、便民服务等途径收回改造成本的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七)居民出资。鼓励县(市、区)结合实际明确居民出资责任。居民出资部分可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同收益、居民分担等渠道落实。同时,鼓励居民个人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八)社会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建设,鼓励县(市、区)积极探索金融对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对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超市、保洁、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采取小区业主利益捆绑开发、商业捆绑开发等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在不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吸引培育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全链条参与改造项目策划、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支持规范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挖掘运营社区服务等改造项目收益点,通过项目后续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收入,实现可持续。

三、其他情况说明

《办法》还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包括使用范围、资金监管、部门职能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2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16日。

四、解读机关和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安康市财政局综合科,0915—3217621。


政策原文:安康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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