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190 | 办理部门 | 公共资产经办处 | 处理状态 | 已办 |
标题 |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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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案由:建议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案据: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据了解,目前我市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有2千余家,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整体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自身发展力量不强。大多数社会组织存在资金短缺、无专职人员、无办公场所的实际困难,自身发展能力较弱,参与社会治理能力不强。二是自我管理不规范。部分社会组织事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管理不落实,服务能力、服务意识不强。三是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市绝大多数社会组织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责任还不够细化、管理手段还不够硬。 建议: 一是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积极协调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充分利用闲置公共资源,按照行业类别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活动中心,解决大部分社会组织无办公(活动)场所的现实困难,扶持自身发展。 二是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在相关政策依据下,推动各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每年统一印发本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目录,开展公益招投标等活动,逐步形成政府制度化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 三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训。建议重点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法人开展相关法规、规范管理、财务制度、年检评估和扶持政策等内容的学习培训,帮助他们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职责、作用。 四是加大指导和监管力度。加大与各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协调和沟通,指导业务主管单位更好地履职尽责,合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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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李雪艳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建议》(第190号)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答复如下: 一、利用闲置公共资源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有关情况 首先,按照现行办公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办公用房整改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315号),明确“一类事业单位,符合行政办公区规划要求的,经核定可以继续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核定可以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其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等,原则上应清理腾退,不予核定”的规定,由政府为社会组织或协会提供办公场地不符合现行办公用房管理政策。 其次,《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在改革具体的几个任务中,资产财务分离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的分离要求,为协会提供办公用房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的意见相违背。 二、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有关情况 2022年4月,我局印发了《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安财综〔2022〕20号),已将社区治理服务、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以后将在相关政策依据下,继续推动各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每年统一印发本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目录,开展公益招投标等活动,逐步形成政府制度化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 再次感谢您对财政事业的支持和理解,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安康市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