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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多项税收优惠延续至2027年底

发布时间:2023-08-10 11:13 作者:税政法规科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则公告,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优化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在今明两年到期,且重点聚焦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与其相关的金融支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优化实施,为经营主体减负担、增动能,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将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持续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为推动经济回升向好提供助力。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为支持创业就业,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为支持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公告还明确了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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