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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9 17:38 作者:
文件名称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21/2023-0012 公开目录: 决策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财行〔2014〕45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8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6-29 17:38


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审批

第六条 市级机关会议的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市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市级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并建立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数量、类别、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由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报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批准。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四类会议召开次数及年初预算不得高于上年同类会议的次数及实际支出数。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不超过2天);四类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一般只下开一级。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工作人员控制在正式参会代表的10%之内。

二类会议严格控制参会人员人数,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下开一级,各单位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也只下开一级。

三类会议严格控制参会人员人数,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其中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等,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传达、布置类会议应当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须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室、礼堂,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定点饭店召开。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市级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在安康召开,提倡走会。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的管理、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一、二类会议实行财政审核,部门预算,集中支付的管理方式。三、四类会议按部门预算、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本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190

  120

100

410

  二类会议

160

  110

90

360

  三、四类会议

130

  100

80

31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参加一类会议的农村和社区代表每人每天发放误工补贴100元,往返交通费每人60元包干,由会议承办单位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一类会议费在财政年初预算专项会议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会议费专项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具体反映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本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说明。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对会议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一类、二类会议的会前预算审定、会后集中核拨,对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的管理和使用,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在年度决算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是否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如实反映本单位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七)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会议代表的随行人员产生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计入会议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应当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安地财事字﹝1998﹞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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