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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奖补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3-02-21 15:03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 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自我发展为主,政策支持为辅。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优先支持符合发展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增强内生动力和造血功能,带动全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第三条 奖补资金来源为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坚持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二)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三)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因村因势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

(四)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长效机制,坚守生态环保底线,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

(五)坚持村为主导。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主导作用和集体成员的主体作用,凝聚集体成员发展意愿和要求,运用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实现集体增实力、成员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确保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双赢。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奖补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模式实行控股直接经营、控股委托经营;与能获得稳健收益的实体经济组织参股合作经营;3 个以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共同经营抱团发展。

(二)连续 2 个会计年度年收益在 5—50 万元之间;且 2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 万元。

(三)集体产权关系明晰,实行全员股份合作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组织所有成员,按股权份额承担风险并享受经营收益。

(四)有效吸纳解决农民就业,实现全员增收,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五)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集体经济收益作为公积金、公益金和村级组织管理费后集体成员按股权份额分红。

(六)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审计。

第六条 奖补标准

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奖补 30—50万元;共同经营抱团发展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奖补 200万元。

第七条 奖补资金只能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三章 奖补申报程序

第八条 每年的 2 月底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将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上报到各市。各市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开展竞争性遴选,通过评审和实地核查等确定奖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于 3 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各县(市)区在申报时应实事求是,据实申报,对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的县(市)区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扶持和人才培训等工作,统筹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情况应在下一年度 2 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纳入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范围,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表现好的市县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要加强工作落实和扶持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和侵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未按要求使用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8 月 18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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