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21/2022-0490 | 公开目录: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财社〔2022〕3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1月1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11-23 15:17 |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恒口示范区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陕财办社﹝2021﹞239号)精神,经研究,结合各县(市、区)困难群众数量等因素,下达中央困难群众救助(含省管县资金,金额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各县(市、区)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资金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2089999项“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经济科目列51301款“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在下达资金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已下达的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也需执行上述管理要求。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安财社﹝2021﹞39号)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安康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