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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康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建议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0 16:35 作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工作安排,由安康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安康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对该《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25日止。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给我们,并请注明联系方式,以便与您沟通联系。

联系人:石广修  李明

联系电话:3217621、3214441

电子邮箱:405973698@qq.com

通讯地址:安康市大桥南路17号市财政局综合科


安康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0日




安康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省相关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我市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城镇老旧小区配套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所有用于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一纳入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级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专项债券、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投资、居民出资、社会资金等。遵循“坚持多方参与,建立改造资金合理共担”的运行机制。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保障房小区内和老旧小区改造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与保障房小区、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作为中央财政资金配套,支持范围原则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保持一致。

(四)政府专项债券。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一是专项改造资金,在市县财力许可的情况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统筹部分资金用于老旧小区配套。二是加装电梯资金,中心城区实施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在居民共同出资解决的基础上,按照每部10万元标准补助,市本级、汉滨区财政按5:5比例分摊,各承担5万元;所属县(区)可依据自身财力情况,配套部分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

(六)单位投资。利用财政补助政策,引导老旧小区产权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主动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水、电、气、暖、通信等运营企业开展小区内以及周边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联动改造,切实将行业改造计划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有效对接,统筹推进。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资,并通过获得特许经营、公共位置广告收益、便民服务等途径收回改造成本的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七)居民出资。鼓励市、县(区)结合实际明确居民出资责任。居民出资部分可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同收益、居民分担等渠道落实。同时,鼓励居民个人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八)社会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建设,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金融对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对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超市、保洁、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采取小区业主利益捆绑开发、商业捆绑开发等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在不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吸引培育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全链条参与改造项目策划、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支持规范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挖掘运营社区服务等改造项目收益点,通过项目后续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收入,实现可持续。

第五条 加强投资成本管控,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总投资要结合中省补助标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改造内容合理确定,不得增加地方债务风险。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中心城市、各县县城范围内2000年底前建成的具有合法产权、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和环境较差、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居住小区或者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住宅小区以及与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七条  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重点包括:改观小区面貌、改善房屋功能、改造基础设施、改优居住环境等。具体内容和执行标准以《实施方案》要求为准。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使用范围,按照《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住建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执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使用范围,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建厅《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20〕64号)执行;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的资金使用范围,按照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预〔2019〕32号)。

第九条  加快财政资金使用进度,摸清本地区待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底数,提前谋划改造项目,统筹安排改造时序,变“钱等项目”为“项目等钱”,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管理,由市县财政部门、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一)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是资金管理主体,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年度项目计划的制定,根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在接到上级部门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住建部门。市县住建部门是项目建设主体,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编制,按项目计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并根据工程进度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督促指导市本级和县(市、区)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小区改造预算进行审核把关,最大限度节省开支;合理确定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总投资,改造计划不应超过当地资金筹措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坚决防止财政资金大包大揽,坚决防止盲目举债铺摊子、增加地方债务风险。

第十二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住建部门设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情况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地区自评结果或绩效评价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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