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财政局根据省、市工作安排,扎实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环境,切实做到既保证采购项目顺利实施,又维护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推动政采工作可持续发展。
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范围标准。一方面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按照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的比率进行保证金收取。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时,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保证金范围及收取标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
强化政府采购保证金宣传引导。第一时间在石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单位要认真梳理自查,对于查找发现的具备退还条件的,应及时清退保证金。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还以及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国库。
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监督检查。认真督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中心落实保证金收退工作,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政府采购中心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义务的,不予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