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为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集中采购执业行为,确保监督考核工作的规范性,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提质增效。
【出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和《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陕财办采管〔2007〕23号)
【起草过程】结合省、市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及监督考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安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五章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阐述了《办法》的制定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考核原则、考核机构。第二章考核内容,共三条。明确了对集采机构考核的详细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管控制度、队伍建设情况、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第三章考核要求及程序,共四条。明确了对集采机构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程序:(一)成立考核组,(二)制定考核方案,(三)自我检查,(四)实施考核,(五)形成考核报告并予以公布,(六)整改落实。第四章考核结果及责任,共两条。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分为四个级次,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综合评定得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第五章附则,共两条。本《办法》由安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执行,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
【创新举措】考核采取集中采购机构自查和考核小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时随机抽取部分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原文件地址:https://czj.ankang.gov.cn/Content-20473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