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6]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综合评分项目的评分标准细化问题。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综合评分项目的评分标准,须在子项下进一步细化,明确赋分区间不同分值的赋分标准,做到明晰、客观,使评分具有准确、可靠的依据,最大限度地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二、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的中标、成交原则问题。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条件下,应坚持低价优先、质优价廉的原则。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件已做出了明确要求。
三、工程类采购的适用办法问题。工程类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须严格按照招投标工程的价格分评分办法、评分依据进行,使用工程预算软件自动进行商务标的评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价格分应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四、询价采购方式的问题。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按陕财办采资(2016)53号通知第八条执行。
五、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问题。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因供应商资质、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等问题而确认的无效投标文件,须在评审现场由评审专家明确告知相关供应商。
六、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采购代理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采购代理合同,由代理机构授权代表签订的,需提供有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有代理机构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被授权人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或其它相关证明、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代理确认文件。
七、供应商授权代表的有效性问题。参加投标、谈判、磋商、询价的供应商授权代表,须提供本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被授权人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或其它相关证明,各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投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中应作为合格供应商必备资质明确要求。
八、采购预算金额较大项目的评审专家抽取问题。市本级单位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在省财政厅专家库抽取。
九、变更采购形式、采购方式问题。采购目录之内、限额标准以上须集中采购的项目,由于时间紧急、情况特殊等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或者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采购人以文件形式提出书面申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体讨论确定。
十、单位办理采购业务问题。为了提高工作效能,各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负责采购项目实施表的备案、委托代理确认文件的起草、书面申请的报送、采购合同的备案和公开等。
十一、中省驻安单位属地办理的采购业务问题。为了服务中省驻安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对中省驻安单位属地办理的采购业务,在发布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等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配合,但按照政府采购业务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没有相关项目的投诉受理、处理等相关的监督管理职权、职责。
对采购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们沟通,共同讨论解决办法,以不断完善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附件: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康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采资[2016]5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4]143号)印发以后,对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公平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采购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要求我们不断地拾遗补缺、完善制度,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制度支撑。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问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进行管理,对于没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应由财政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对既未纳入部门预算进行管理也未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一律不予采购。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表》时,须提供经批复的部门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否则,不予受理。
二、关于专家抽取问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须在项目执行当天由采购人监督人员或采购人代表与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共同抽取,抽取专家的类别和数量必须与发布公告的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不同类别的采购项目不能抽取一组专家,多个采购公告不能抽取一组专家。计算机将随机抽取后密封打印名单由采购人监督人员或采购人代表保管,在评审开始前严禁启封。在评审开始时,由采购人监督人员或采购人代表负责核对专家信息。在评审前发生泄露专家信息的,要追究采购人的责任。
三、关于采购项目标段划分问题。采购项目需划分不同标段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避免将性质相同、类型相近的采购项目划分为不同标段。对于性质相同、类型相近的采购项目,确因采购任务紧、实施面广且难度大等情况需划分不同标段的,须事先征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
四、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落实问题。凡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明确规定的需要贯彻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如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落实,要在制定的采购文件中得以体现。对于采购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五、关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及提供期限问题。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公示、中标及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公告等的期限,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等规定的期限,不再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4]143号)规定的期限。尤其需要明确的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的提供期限为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为5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供应商质疑的期限为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即1+7个工作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掌握执行。
六、关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组织方式问题。对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中谈判部分的报价问题,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谈判,不得在每轮谈判结束时公开供应商的报价。
七、关于公开招标现场转变采购方式问题。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如果采购文件中事先制定了拟转变采购方式的条款和评审办法,经采购人书面请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现场转变采购方式。否则,按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按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如需申请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进行。
八、关于询价采购问题。询价采购项目通过发布公告征集供应商不足3家且采购人或询价小组无法推荐的,采购人经书面请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后,可现场继续与2家或1家供应商询价。
九、关于重新评审问题。按照国家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否则,按违法处理。适用上述情形需要重新评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事先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重新评审后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公告;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专家(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根据其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将相关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要及时公告。
十、关于正确使用评标方法问题。政府采购招标评分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其价格分值设置和评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二条都有明确规定,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十一、关于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开问题。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要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同时,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合同。
十二、关于单一来源成交公告发布问题。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经公示后无潜在供应商提出异议的,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并将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十三、关于供应商出具无重大违法纪录证明问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出具无重大违法纪录的证明,供应商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的书面声明即可。
十四、关于供应商质疑受理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依法受理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质疑,对于无故拖延不受理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况暂停该采购代理机构一定期限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十五、关于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问题。参加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即可,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条件限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否则,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十六、关于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代理的问题。经审批为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选定采购代理机构(指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代理机构,下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采购单位推荐或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采购单位须以文件形式送财政部门备案。鼓励通过竞争或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对于采购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社会代理机构。受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在财政部门办理有关采购业务时,须出具委托代理协议。
十七、关于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问题。采购文件中必须细化有关指标的量化得分范围,在综合得分的每一类项下,应根据项目情况划分若干子项。对无效响应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必须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示。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内评审及赋分的,即为合理,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赋分可以提请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对拒绝复核、拒绝说明理由的,须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处理,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废止畸高畸低的赋分。
供应商资质审查应由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和询价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和询价小组因评审工作繁重,可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查,但必须对其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采购单位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资质审查。
十八、关于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数量不足问题。参与谈判、磋商或询价的供应商通过发布公告征集,征集不够的,可由采购单位或谈判、磋商及询价小组推荐。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且采购单位或谈判及询价小组不推荐的,须终止谈判、磋商及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若继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然不足3家,且只有2家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与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只有1家的,先按废标处理,如采购单位有特殊需求,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谈判。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各级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将采购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法规制度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搜集整理和汇总,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更好地为政府采购服务。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