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21/2021-0179 | 公开目录: | 决策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财税〔2018〕10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5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05-24 11:49 |
安康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财政局,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康供电公司 、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康供电分公司: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陕财税〔20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