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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中共安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1 14:51 作者:

安 康市 财 政 局

中共安康市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级相关部门、市属文化企业,各县(区)财政局、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市本级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制定了《安康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康市财政局                    中共安康市委宣传部

                                    201866

 

 

 

 

 

                                                             

 安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66日印发   

 

安康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国有和民营企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开展文化金融合作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我市文化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和绩效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在市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分工负责。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委宣传部负责项目申报、审评和遴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市级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培育或引进文化装备制造企业给予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我市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文化产业园区、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示范性产业聚集区(基地) 给予支持。
  
(四)培植新型文化业态。对文化与科技、旅游、互联网等融合发展项目,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新型文化业态给予支持。

(五)促进文化与金融融合。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PPP模式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予以支持。
   
(六)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体现我市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二)资本金注入。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等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三)股权投资。通过参股各级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四)融资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担保等方式融资实施重大文化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五)绩效奖励。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康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给各类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给与奖励。奖励资金不得变相发给个人。

(六)其他方式。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七月底印发下半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按要求申报。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是在我市纳税的文化企业并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以及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其他机构。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相关材料包括: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设定绩效目标,且满足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等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二)市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三)其他企业和单位申报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和预算管理级次,由县区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市级文化部门,市文化部门对县区文化部门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审核部门严格把关,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文化部门业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分别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进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商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建议,根据财政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遴选拟支持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请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市级财政根据市级实际情况会同市委宣传部适时开展项目库清理工作。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进行调整并通知项目单位;对按轻重缓急排序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继续保留在项目库,在以后年度一并审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宣传部项目评审的意见,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进行项目资金拨付,同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批准调整。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委宣传部牵头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每年2月份,项目单位对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市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总体自评,3月底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自评时间点未完成的项目,在下一年度继续自评。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宣传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申报项目,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施行,于202071日止。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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