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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化应用系统需求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8 10:37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需求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应用系统开发质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用系统需求管理是指对应用系统项目确立、需求方案制定、需求变更控制等工作进行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   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应用系统项目建议书的审定和应用系统项目需求方案的协调。

第四条   部内各单位(以下简称需求单位)负责提出应用系统项目申请,编制需求方案,提出需求变更申请。

第五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需求技术审核,提出项目资源配置方案,对需求方案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对需求方案的编写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   办公厅、预算司、国库司按照《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需求的业务编写指导和审核。

第二章 应用系统项目的确立

第七条   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分为开发项目和引进项目两种类型。开发项目是指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引进项目是指财政部统一引进的已有软件产品或在该软件产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业务应用系统。对已有的或正在组织开发的应用系统,原则上不再引进。

第八条   需求单位在每年5月30日前进行项目申报,编制应用系统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分工完成业务审核和技术审核后,报信息办审定。需求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相关单位应经协商明确一牵头单位后共同研究,统一申报。

第九条   应用系统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项目申报表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型、申报单位、承建单位、项目概算、资金来源和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内容。项目建议书主要包含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项目目标、需求分析、建设周期、项目投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条   应用系统项目申报材料经信息办审定后方能进行需求方案编制。

第三章 需求方案编制与提交

第十一条    应用系统需求方案由需求单位会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信息办审定意见组织编写。

第十二条   开发项目需求方案包括业务需求、技术需求、设备需求、项目投资概算等,明确项目建设目标,详细描述项目的建设内容、业务范围、业务流程、数据规模、应用范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引进项目需求方案在开发项目需求方案基础上,还应包括进一步修改现有软件产品的业务需求、软件产品的功能说明、软件产品的技术资料、软件产品的推广应用情况和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界定等内容。

第十四条    需求单位完成需求方案编制后,提交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分别组织开展业务审核和技术审核。

第十五条   需求方案编写遵循完整性、准确性原则,明确业务工作流程和系统运行环境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 需求方案审核

第十六条   办公厅负责按照《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将需求方案分送办公厅、预算司、国库司进行业务审核。办公厅、预算司、国库司对需求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信息办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信息网络中心对需求方案的技术部分进行审核,进一步分析系统建设对资金和信息资源的要求,并同项目预算和现有信息资源情况进行对比,提出审核意见,送信息办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业务单位对需求方案内容意见不一致时,属于业务需求内容的由办公厅负责总协调,属于技术需求内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协调,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送信息办秘书处汇总后提交信息办。

第十九条   信息办对需求方案中经业务和技术审核单位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部分,组织进行研究或协调,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提交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需求方案,直接作为系统开发的前期需求文档或政府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需求方案变更管理

第二十一条     需求方案变更是指对需求内容的增减、取消和调整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需求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变化,填写《信息化建设应用系统需求变更申请表》(详见附表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需求方案的提交和审核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根据审核后的《信息化建设应用系统需求变更申请表》,调整需求方案相关内容,并及时更新开发技术文档或政府采购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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