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规避财务风险,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管理、合同变更、解除等工作。 第三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合同的管理遵循法人授权、统一管理和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贯彻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友好协商、诚信守法原则。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五条 合同文本采用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没有标准合同范本的,使用信息网络中心制定的合同范本或双方协商拟定。合同文本应由信息网络中心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合同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 2.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开户银行、开户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项目的主要内容、范围和要求; 4.合同执行的计划; 5.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资料的保密要求; 7.技术成果的归属; 8.验收标准和方法; 9.服务或货物的交付方式和交付地点; 10.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11.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12.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13.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4.附则。 第七条 办公厅按规定履行相关政府采购程序后,将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可提供复印件)通知信息网络中心,信息网络中心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八条 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及采取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项目,信息网络中心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签订,须经信息网络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信息网络中心在对方签字盖章后,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条 合同价款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方式支付,合同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付款,其中合同首付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 第十一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双方要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作为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的依据。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要求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特殊情况经签订合同双方协商,可增加合同份数。 第十四条 信息网络中心设立合同台账,指定专人管理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纪要、签报、书信、函件、软件开发文档、技术文件、监理和测试文档、总结报告及验收报告等。合同执行完毕后,及时归档管理,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风险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执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结果形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协商、调解未果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合同执行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违反相关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