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信息化建设科学、规范、顺利地实施,根据《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实行全过程监督,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等监督检查方式,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办公厅、监督检查局、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简称“检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财政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办公厅负责项目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资金划拨、财务决算等项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局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财政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对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部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并配合监督检查局、办公厅做好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的科学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二)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三)项目规划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四)项目是否对财政业务具有技术支撑作用。 第九条 项目实施的规范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工程质量情况; (二)项目的采购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三)项目资金的支付与使用是否合乎规定; (四)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规划的要求; (五)对审计和监督检查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条 项目成效的显著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规划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项目对支撑和服务财政改革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三)项目在规范财政业务流程,加强约束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方面发挥的作用; (四)项目在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分为内部监督检查和外部监督检查两种。内部监督检查以日常监督管理为主,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为辅;外部监督检查是国家监督检查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的检查或审计。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立项申报、预算申请、项目采购、资金支付、财务决算等项工作的即时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十四条 不定期检查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的对项目的进展情况或重要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的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单位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单位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查报告报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必要时,信息办可上报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处理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项目相关单位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项目相关单位对查处的问题给予说明,并明确责任、及时改正。 第十九条 对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处理。 对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由驻部监察局、机关纪委调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