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业务专网的规范管理,保障财政业务专网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推动我市财政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业务专网指接入财政业务专网网络上的所有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以及存储设备等组成的网络。是部门预算、指标管理、国库收付管理、公务卡、项目库申报、非税收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单位集中账务等各类财政业务系统传输共享的专用网络,是我市财政行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财政业务专网的财政及相关各单位和用户。范围包括:财政内部各科室及局属单位所有用户;接入财政局财政专网的各预算单位用户;接入财政专网的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他商业金融机构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财政业务专网的运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入业务专网的各单位或银行要明确接入专网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的管理部门,强化责任,保障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财政局信息中心负责财政业务专网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财政业务专网的建设工作,并制定财政业务专网的管理办法、规范、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业务专网IP地址;协调财政业务专网入网单位与运营商的业务联系;负责运行、监管、维护和管理骨干网线路、设备和财政局机关内部局域网管理工作。
第三章 网络接入及服务
第六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信息网络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网络的互连互通。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到接入单位(银行)端网络建设及管理工作,接入单位内部部门、科室或用户的二级网络建设工作由接入单位按要求自行建设,并填制《安康市财政专网接入登记表》(附件一)报财政信息部门审批备案,各单位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接入用户的管理。
第八条 网络接入单位办公地址变更,或对网络结构重大调整时,必须填制《安康市财政专网变更登记表》(附件二)报财政信息管理部门审批;财政信息管理部门审批后通知运营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接入财政业务专网的各单位内部网络的IP地址设定、分配和使用,必须依据财政信息部门分配的IP规则使用,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第十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接入财政业务专网的各单位信息网络的管理,保证财政业务专网与因特网及未经审核的其他网络物理隔离。
第十一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部门要为财政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储、共享,以及各类财政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十二条 财政专网接入运营商必须保障财政业务专网的安全、顺畅运行,因设备或线路故障必须保证在2个工作日内修复,因重大调整造成大范围网络中断的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财政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凡接入财政业务专网的单位或单位内部二级网络,必须保证财政专网与因特网物理隔离,严禁使用因特网运行财政业务系统,保障专机专网专用,确实无法保障专机的必须加装物理隔离卡,实现内、外网物理隔离,严禁使用双网卡接入等方式。
第十四条 接入专网单位网络管理部门及运营商要对于网络故障,要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于影响到财政业务专网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故障的产生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上报财政局信息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发生重大病毒疫情时,及时向财政信息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的账号口令管理,用户、系统、账号口令不得少于8个数字和字母的混合字符。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第十七条 不得在财政业务专网上存放或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网络用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业务专网的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政业务专网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相关的管理工作。网络用户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网络、管理和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五章 专网运行保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财政业务专网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网络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维护软件和工具,落实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单位管理不善和失职,擅自调整网络结构,私自修改IP地址导致财政专网瘫痪的,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网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