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前期准备 第六条 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 验收前提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 (五)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等档案文件完整、准确; (六)对于应用系统类项目,应完成系统的试点运行,并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要的说明。 第八条 验收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二)项目招标相关资料; (三)开发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部内相关单位出具的用户报告; (五)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 (六)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 (七)项目合同或协议; (八)业务需求说明书; (九)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九条 检查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第十条 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检查档案资料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档案,单项设计、施工、监理、集成、验收等技术档案,合同档案,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应用系统项目审查内容: (一)功能检查:对软件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项目管理审查:对项目计划、采用标准、需求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测试结果审查:对测试单位出具的项目测试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等进行审查; (四)技术文档检查:对项目开发单位交付的文档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进行审查。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源程序代码(只提供电子文档)、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系统和设备的配置参数、系统安装程序(只提供电子文档)、系统及设备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系统和设备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项目开发工作总结等。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后,即进入项目验收程序。信息网络中心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分为专家组和项目组两种。 专家组由外聘专家、信息网络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项目组主要由信息网络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人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合同或协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合同或协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组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召开评审论证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表二),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组组长根据验收表决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信息网络中心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种文件资料及最终验收审批报告,归类整理并列出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标准: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或财政信息化相关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需要复议标准: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一)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达到设计要求; (三)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或财政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四)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需要复议的,信息网络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开发单位在1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信息网络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