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金财工程”系统软件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财工程”系统软件是指纳入“金财工程”系统统一规划的财政业务管理软件。“金财工程”系统软件开发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统一组织实施的“五统一”原则进行。 第三条 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财办”,日常工作由信息网络中心承担)是“金财工程”系统软件的组织开发和管理机构,负责“金财工程”系统软件的统一规划、组织开发以及论证、评审、鉴定等工作。 第二章 “金财工程”系统软件的开发方式 第四条 “金财工程”系统软件开发主要采用自行开发、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三种方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版权均归财政部所有。 第五条 自行开发是指由“金财办”组织信息网络中心和相关司局人员进行的软件研究开发。财政核心业务软件及安全要求高的软件,原则上采用自行开发形式。 第六条 合作开发是指经“金财办”批准由信息网络中心、相关司局与社会上的软件开发公司合作进行的软件开发。系统庞大、复杂、开发难度大的财政业务软件,可以采用合作开发形式。 第七条 委托开发是指经“金财办”批准,由信息网络中心和相关司局委托社会上的软件开发公司进行的软件开发。委托开发必须严格按照“金财办”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进行开发。与财政主体业务关联不甚紧密、具有阶段性和相对独立性的一般性软件,可以采用委托开发形式。 第八条 委托开发原则上采用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金财工程”系统软件开发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各司局需要开发某种软件时,应在征求信息网络中心意见的基础上,将开发软件的可行性报告(包括目的、需求、作用和预期效果)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原则同意后,再提出详细需求和建议选择的开发方式,报“金财办”审核。 第十条 “金财办”根据所报软件的重要、复杂程度及信息网络中心的开发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研究,决定采取哪种开发形式。重要的软件开发项目,由“金财办”提出建议报“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金财工程”系统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发的软件,由相关司局提出具体需求,经“金财办”审核确认后,委托信息网络中心具体组织开发或承办委托开发事宜。软件开发项目经批准后,相关司局和信息网络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执行。 第十二条 各种软件开发完成后,要将软件设计文档、开发文档、源代码和可执行程序,统一交“金财办”。 第十三条 应用软件开发完成后,统一由“金财办”组织评审,符合评审条件,并通过评审,方可应用。软件评审条件包括:系统设计思想、技术运用情况、满足需求程度、软件测试情况、技术资料完备性、符合有关技术指标、用户试用情况、预期应用效果等。 第十四条 需要向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推广使用的软件,由相关司局和信息网络中心共同负责推广工作。可根据部门、地方的要求,对软件进行适当修改,以适应实际需要,相关司局主要负责需求的审核、确定,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技术支撑。具体软件的应用推广办法由“金财办”商有关司局和信息网络中心决定。 第十五条 应用软件的升级由“金财办”批准实施。信息网络中心负责“金财工程”相关系统应用中的维护工作。 第五章 “金财工程”系统软件开发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列入“金财工程”系统的软件开发,不论采取那种形式,所需经费由“金财办”统一编报项目预算,统一批准支付有关开发单位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财政部相关司局开发应用其他软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和管理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发的软件,原则上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相关司局商信息网络中心后报“金财办”或“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金财工程”系统的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财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