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财政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结果评价和应用融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系统原则。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价的全过程。
(二)目标管理原则。绩效管理围绕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目标要以量化或可衡量的指标来反映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三)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要依照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科学设计评价指标、标准,运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公正地反映专项资金绩效情况。
(四)结果导向原则。绩效管理强调绩效结果反馈与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的重要依据,并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 绩效管理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管理。通过绩效目标设立、审核和批复,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进行事前审核,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编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运行管理。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事中监控,动态掌握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进度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时纠正绩效执行偏差,保证项目按预定绩效目标完成。
(三)绩效结果评价。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客观公正地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作为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决策依据。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主体。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审核单位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执行,组织指导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评价或再评价;依据绩效结果落实奖罚措施;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 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实施本单位以及组织指导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结果,落实整改意见,改进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条 由财政部门牵头,单位参与,在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中,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数据库和监督指导库,实现信息资源数据共建共享。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九条 绩效目标的制定。绩效目标是绩效管理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单位在申报专项绩效预算时按规范格式填报,确定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要对单位报送的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的相关性、实现能力、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资金计划制定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范围的专项资金,未按要求提交绩效目标或经单位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批复。绩效目标审定后,随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并批复,作为单位执行项目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具体程序:
(一)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财政等相关单位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确定单位的绩效考核目标。
(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同时填报《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上报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对项目及其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审核,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单位项目库管理。
(三)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运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对单位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资金预算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门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进入财政预算编审流程。在批复项目预算时,一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采取网络监控、专项检查和报表报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一)财政部门通过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监控指标体系,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二)单位要对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检查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与绩效目标的偏差,定期将项目绩效运行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当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矫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据资金支出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核拨资金。当发现项目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差时,可暂停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按适用性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主要包括资金到位率、预算执行率、资金使用率等财务指标以及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等管理指标,由财政部门制定。个性指标是针对单位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单位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具体业务指标以及项目产出效果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工作对象、收集项目基础资料、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评价目的、评价人员、评价依据(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
(二)组织实施。下达评价通知书,以问卷调查、现场查看、专家评议等多种形式实施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论,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
(一)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要对具体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单位要对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自评。
(二)财政部门对单位项目绩效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或者再评价。也可以对一定金额以上、与单位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进行直接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措施以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等;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于当年完成项目,要在项目结束后1 个月内进行绩效评价。对跨年度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一般应在项目绩效目标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目标结果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单个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也可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绩效评价。若专项资金涉及多个项目的,可对所有项目或选取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民生的重大专项资金,应从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专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中抽选人员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包括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被评价结论,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论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绩效评价等级标准一般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可就单个项目出具绩效评价结论,也可汇总形成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 单位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要在评价工作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逾期未提交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要在评价工作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大专项资金绩效结果报告和反馈制度。财政部门、单位要及时将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同级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奖罚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今后安排专项资金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安排专项资金和项目时可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可维持现有资金数额,不增不减,继续给予支持。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专项资金和项目,并加强对该单位其他专项资金的审核。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要求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拨付专项资金;不进行整改或整政不到位的,要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调整或者撒销该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绩效结果整改落实制度。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针对绩效管理中存在问题,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加强项目库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