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精神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安康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中省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重点安排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早编细编原则。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通过推进项目库建设,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客:
(一)支出总额。
(二)资金来源: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资金等。
(三)支出项目信息:包括支出预算科目、支出级次、项目属性(民生类、“三农”类、经济建设类、社会事业类、其他类等)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每年6 月份,市级财政部门向市级主管部门布置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7 月份,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归口管理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
(三)8-10 月,项目单位(县区)按相关要求申报项目和项目绩效目标。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报批等工作,按照确保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择优排序。
(四)10 月底前,主管部门将评审后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建议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专项资金财政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可按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120%掌握。
(五)11-12 月,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级财力,对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汇总、平衡,在编制下年度市级预算时,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六)次年1-2 月,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确定各专项资金本年度财政预算总额。主管部门依此编制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其中安排用于市本级预算单位使用的,编入部门预算,随同市级单位经费预算一并批复;安排用于补助县区或非市级预算单位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于5 月底前批复下达到县区或项目单位。
第七条 当年新增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市级单位预算批复前,细化至具体项目,并纳入财政项目库;确有困难的,应于当年5 月底前细化至具体项目,并批复下达到县区或项目单位。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已明确规定具体实施项目或财政部门按因素法直接分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纳入财政项目库,并批复下达预算。
第三章 预算分配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要淡化“基数”概念,打破专项资金的项目界限,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第十条 确定专项资金项目时,单位和财政部门应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是否符合省市有关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对市委、市政府已出台政策或确定的重点工作,优先予以保证。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项目申报、审核、论证、报批。申报及时,论证充分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三)是否纳入项目库。对没有纳入项目库的,如无特殊原因,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用于补助县区的专项资金,要逐步扩大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县区的范围,推进项目审批权限下移,由县区根据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结合实际,落实项目,安排使用。县区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待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或实行“以奖代补”的项目,可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当年预拨一定比例的资金;需在次年清算兑付的资金,纳入下年度项目库,列入下年度支出预算;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管理。对纳入项目库当年未安排的项目,确需在以后年度安排的,纳入下年度项目库统筹考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四条 除省市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在每年5月底下达预算,逾期未下达的,安排下年度该专项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至9 月底仍未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连续两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年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除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外,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新增专项资金需求,原则上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统筹考虑。确需当年解决的,应先通过当年预算资金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经市政府批准新增安排的专顼资金,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和县区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新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财政部门可统筹安排使用和调度各专项资金,并会同单位对年初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原确定项目中当年无法安排的,可顺延至以后年度优先实施。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要直接拨付到县区或实施单位,除省市有专门规定的资金外,不得通过财政专户拨付。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对支出进度快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支出进度较慢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可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市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