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财政局财政资金对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财政资金对账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财政资金与开户银行、市级预算单位、局内相关科室、下级财政部门的对账工作。
第三条 财政资金对账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有序原则。对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二)及时准确原则。对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内容应准确。
(三)全面完整原则。对账应对所有的财政资金进行核对,核对的账务要全面完整。
(四)责任明晰原则。参加对账的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各自出具的对账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对账内容主要包括财政资金的收入(含利息收入)、支出及余额等情况。
第二章 对账
第五条 与开户银行对账。
(一)市财政局与银行对账,主要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开设的各账户的收入、支出及余额情况进行核对。
(二)中国人民银行安康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每日向市财政局提供日报,月末提供的一式两份的月报。市局国库科核对月报的月末存款余额无误,经办人及科长签字盖章返还一份给人行。
(三)各代理银行每月末向财政局提供一式两联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明细单,市财政局国库科经办人核对无误后,在对账单的其中一联加盖开户行预留印鉴,由科长签字返还代理银行。
第六条 与市级预算单位对账
(一)市财政局国库科与市级预算单位对账,主要是各项财政拨款及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单位往来资金等各类收入情况的核对。分别按半年、全年进行。
(二)每年1月4日到市财政局国库科领取对账单,对账单一式两份,加盖国库科专用章。每年1月7日前预算单位将对账信息反馈给市财政局国库科。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将对账单其中一份加盖公章返还给市财政局国库科。核对如有错误须将核对结果,于5日内反馈市财政局国库科,便于出错方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条 与局内科室对账
(一)国库科财政专户经办人员每季度末提供财政专项资金收支表,交给局各相关科室核对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收入、支出、余额,核对相符后,由该科室核对人及科长签字,加盖科室印章后交回国库科经办人。
(二)国库科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于每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年提供财政专项资金收支表提供给局内各相关科室,局内各相关科室应根据本科室的专项资金台账进行核对,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相符后,由该科室核对人及科长签字,加盖科室印章后交回国库科经办人。
第八条 与下级财政对账
市对县区调拨资金(含特设专户资金)每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市财政局与各县区财政局将半年、全年收到的各项调拨资金及上解资金与市财政局国库科进行核对。如有错误,市财政局国库科5日内反馈县区财政局,以便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章 对账形式及要求
第九条 对账形式主要采取与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系统网上对账、与人行提供月报对账、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和明细表对账、与局相关科室资金台账对账、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对账无误的,由经办人员在对账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对账人姓名,并经审核岗人员审核签名后加盖有效印章。对账发现差错的,由经办人员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做出书面说明,报责任人各自所属的科室领导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将签署意见并加盖有效印章的对账单随同账本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