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运行,建设廉洁政府,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制度”以及“深化细化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从今年开始,逐步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促进预算制度管理改革。在全面公开省级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的基础上,2013年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地方推动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妥善选择公开地区,积极推进公开工作。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以下简称“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开展相关工作”)。其中,2013年各省应至少选择20%的地市级和县级地区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2014年所选地区应至少达到省内同级政府数量的50%。原则上县级地区应从所选地市级地区中优先选取,有条件的省可扩大选取地区范围,各省2013年选取地区名单应于8月30日前报我部备案。
二、公开主体
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各部门是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
三、公开内容
(一)本级财政预决算。
1.本级财政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报告、报表,并附相关说明。表格样式参考附表1-1和2-1。
2.本级财政决算。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财政决算报告、报表,并附相关说明。表格样式参考附表1-2和2-2。
(二)本级部门预决算。
1.本级部门预算。报送同级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公开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政府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并附相关说明。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的单位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的部门要结合自身情况,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公开。表格样式参考附表3。
2.本级部门决算。部门决算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公开,部门决算公开原则上参照部门预算公开的内容范围和表格样式。
(三)“三公”经费预决算。
“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单位范围包括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各公开地区和部门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本地区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以及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2013年,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应公开当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有条件的可一并公开2012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201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应分别公开当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和上一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
表格样式参考附表4-1和4-2。
四、公开时限
各省内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应保持一致,每年集中时间将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上述公开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预决算公开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加大财政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工作支持。
(二)落实主体,明确责任。中央财政负责指导各省公开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本省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公开地区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开工作,包括本级财政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公开、以及对开展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工作进度协调;公开地区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对于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以及公开后公众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由各公开主体妥善做好数据解释说明等工作。
(三)积极主动,创新形式。各地区及部门要按照李克强总理“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的形式要通俗,要让老百姓看得懂,可以有效监督政府”指示精神,结合上级相关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实际,不断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主动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此外,各省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省《预决算公开工作总结》上报我部,主要包括:本省工作概述、经验和问题、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对于各地预决算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我部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地方预决算管理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