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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23 09:25 作者:

中共安康市财政局党组

关于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

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公产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安纪发[2014]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康市财政局党组

2014年9月10日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狠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省和市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倡导移风易俗,节俭办事,严禁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严禁邀请本单位同事、下属单位人员参加和接受其礼金、礼品;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参加和接受其礼金、礼品;严禁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严禁动用公车办理婚丧事宜;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第二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应按照干部管理隶属关系,履行事前、事后报告制度。市管干部应分别向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报告;县(区)管干部分别向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其他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方、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报告;未设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的,向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姓名、职务、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报告时限为:操办婚庆事宜应在事前5日内报告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见附表一),事后10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见附表二);操办丧葬事宜,事前来不及报告的,要及时电话报告,在事后一周内补报。

第三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应严格控制规模,婚庆宴席总数应控制在15桌以内,丧事宴席总数应控制在20桌以内,宴请参加人员限于本人亲属范围之内。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第四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除婚丧事宜外,严禁操办庆生祝寿、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入伍就业、给孩子做满月等其他喜庆事宜。

第五条 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借本人及家属子女就医住院、学习培训、出国出境、留学、探亲等事宜收送钱物。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不按规定进行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条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第七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并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办理婚丧等事宜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九条 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和监委会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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