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财税〔2018〕35号
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财(审)局及相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复函的通知》(陕财税〔201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