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财综〔2018〕58号
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财政局、恒口示范区财政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恒口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名称变更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通知》(陕财税[2018]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