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财税〔2018〕17号
市公安局、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财(审)局及相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物价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