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我市从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等八类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都有不同程度提升。(供稿:社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