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逐步提高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按照当期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度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均可享受。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49元(含医疗费5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54元(含医疗费5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06元(含医疗费5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907元(含医疗费50元)。
5、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期执行。
(社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