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市政府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465元/人月,提高到505元/人月。
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3015元/人年,提高到3470元/人年。(社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