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我市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开展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取消药品加成,药品(不含种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
一、改革目标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及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公立医院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财政投入和医院加强成本核算分担。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手术、治疗、中医和床位等项目价格,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二)拉开层次,体现差异。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技术级别、诊疗项目难易程度,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补偿,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三)政策配套,协同推进。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实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四)强化监管,控制费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合理确定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改革方案
(一)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同级财政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
(二)调整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平均降低20%,检验类项目价格平均降低12%。
2、提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诊查、床位、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等类别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8%。
3、部分项目价格保持稳定。针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及部分检查、治疗、手术等项目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4、放开特需服务及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公立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为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按照国家“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要求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置规定及诊疗规范开设的特需病房、特需门诊的床位费、诊查费,及体现个性化需求、市场竞争较充分的口腔正畸、口腔种植、人类辅助生殖、医学美容、中医推拿、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辨证论治)、机器人辅助手术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5、合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挂号费并入诊查费,对只开药不诊查的患者保留方便门诊挂号费,按最高不超过每次1元收取。将现行取暖费、空调降温费及普通病房内设独立卫生间和提供热水洗浴加收的费用,并入床位费,按照病房条件分为带卫生间和不带卫生间的病房床位费。
6、合理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要求,六周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在成人手术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得超过10%。
以上调整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社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