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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是新税种吗?

发布时间:2021-11-08 17:34 作者: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房地产税是新税种吗?现行的房产税与改革试点的房地产税有区别吗?

房地产税并不是这几年才出现的新名词。早在1951年,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而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200911日,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至此,我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我国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属于免纳房产税范畴。

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的房产税与现在要推行的房地产税存在不少差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房地产税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按照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而房产税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房屋产权人为纳税人,这是两个税种的重要不同之处。        简单来说,房地产税是同房地产相关的一系列税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地产开发、转让、持有、出租等诸多环节,房产税仅针对房屋本身,是房地产税体系中的税种之一。

此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将为房地产税立法提供重要参考,同时增加房屋或土地持有人的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据悉,此次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将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试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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