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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1 10:30 作者:
文件名称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21/2021-0110 公开目录: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公开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财社〔2021〕11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1-01 10:30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257号),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研究并结合各县(区)困难群众数量、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现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含省管县资金,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各县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县(区)资金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资金支出列“2089999项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经济科目列“51301款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部门资金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资金支出列“2089999项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经济科目列“5099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在向下达资金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已下达的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也需执行上述管理要求。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89号)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安康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


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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