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中央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21/2021-0105 | 公开目录: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财社〔2021〕141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2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1-01 10:23 |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中央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
为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中央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陕财办社〔2021〕104号)文件规定,现将2021年优抚对象中央补助资金(第一批)下达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主要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所需的中央补助资金。
二、本次拨付资金收入请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三、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各县(区)在拨付该项资金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已下达的直达资金也需执行上述管理要求。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各县(区)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各县(区)要按照《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社〔2018〕25号)要求,加强对优抚对象补助费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安康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