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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1 10:22 作者:
文件名称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第一批)的通知
索引号 016048121/2021-0104 公开目录: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公开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财社〔2021〕140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1-01 10:22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第一批)》(陕财办社〔2021〕109号),现将2021年优抚对象中央医疗保障经费下达你县(区)(详见附件1),主要用于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和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标准按人均每年2000元核定,主要用于按照陕民发〔2007〕26号文件有关规定,帮助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医疗补助资金,按各地补助对象人数,并结合陕财办社〔2020〕239号提前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补助和医疗保障经费情况核定。  

三、请结合已下达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资金,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本次拨付资金收入请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1401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经费为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各地(单位)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各县(区)要按照《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优抚安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76号)要求,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安康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


关于下达2021年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第一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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