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048121/2021-0094 | 公开目录: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财社〔2021〕99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0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1-01 10:00 |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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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困难群众救助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陕财办社﹝2021﹞56号)文件,经研究并结合各县(区)困难群众数量、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现下达你县(区)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含省管县、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各县(区)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资金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2089999-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经济分类市本级单位列“5099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科目,县(区)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在下达资金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已下达的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也需执行上述管理要求。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财社﹝2021﹞39号)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安康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