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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发布时间:2021-10-29 17:01 作者:
编号 194 办理部门 社保科
处理状态 已办
标题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正文

近年来,省市对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金已连续多次提标,但一直未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提标范畴,旧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也越来越跟不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和市场物价变动,与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水平不相适应,因此,社会各界对此呼声较高。

相关政策衔接:2015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自201611日起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对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20161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规定了陕西省的补贴标准,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文件还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加大补贴力度;20197月,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967号)中指出:各地应研究确定合理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各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随之印发的《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陕民发〔202074号),也明确了每三年启动一次标准调整工作。

建议:建议市民政、财政、残联部门充分考虑社会发展情况和残疾人实际困难,用足用活政策,合理调整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让残疾人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该群体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回复

平博、魏娟代表:

你们好,你们在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对于你们提出“合理调整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让残疾人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该群体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建议,是充分考虑到残疾人实际困难、当前社会发展情况,完全符合相关政策的好建议。残疾人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特殊困难群体,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市财政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保障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配合民政、残联部门精准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做好财力保障,2018年至20216月,省市县财政共拨付残疾人两项补助资金25448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1543万元,市县财政补助资金13905万元,全力保障全市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质量和护理服务水平。

目前,受疫情期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财政收入增速明显放缓,增收后劲乏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刚性支出持续增长, 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任务艰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分担压力大,困难群众补助扩面提标,债务付息支出及隐性债务化解压力持续增大,我市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政运转十分艰难。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陕民发〔202074号)要求,认真吸收你们提出的宝贵建议,积极配合民政和残联部门,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统筹考虑市县资金保障能力、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等情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把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做到“应补尽补”,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再次感谢你们对财政事业的支持和理解,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安康市财政局

202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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