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代表:
您好,您在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项目前期服务类政府采购准许条件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同时按照陕政办函〔2020〕98号文件要求,市县级10万元以下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原则上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于您提出“由于在市级办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稳定性评价、土地预审等政府采购时要求提供省级项目计划及资金计划批准文件资料,但在现行制度下省级提供项目计划及资金计划时又要求县级要先予提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稳定性评价、土地预审等资料,出现省、市前置条件相互冲突”是项目前期服务类政府采购预算的问题,我局将指导县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保障项目实施。
再次感谢您对财政事业的支持和理解,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安康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安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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